不適合放進履歷的工作經驗?

求職間不免有過渡期,新工作也是同理。有些工作內容可能透過文字介紹、面試無法全面了解,以至於得到 offer 後才發現不這麼適合,導致無法持續下去。若這些工作都不滿半年,那麼到底該該放入履歷中呢?
通常一份工作的前三個月都歸納為試用期,假設在試用期內因為不適應、不適合而離職時,也需要說明嗎?以下不適合放進履歷的 3 點,再請大家筆記:

  • 因為不適合,而只待了不到半年,甚至兩、三個月

基本上過短的工作機會容易讓人誤以為你是個沒有定性的人,通常都不建議放入履歷中。但若是跟下一份工作內容相關,需要斟酌及探討。

  • 試用期沒通過而被勸退

相信不少人有類似問題,其實試用期主要是公司與新員工磨合的機會,員工觀察公司之際,公司也正思考著你的適切性。假如真不幸因試用期未通過而被勸退,也不建議放在履歷當中。

  • 工作性質太過跳痛

跨領域人才的確搶手,但每份工作沒有一些關聯性,此時也不建議放入履歷中,招募單位會擔心你的職涯規劃不夠完善,沒有足夠的專業。

捨去一些無關緊要的經歷,完整那些珍貴且又能證明自己能力的細節,才是最重要的!但若真的有需要在履歷內呈現上述情況的工作經驗 ,一定要以正面回答表示離職原因,並不是造假,而是要指出這些工作的收穫及帶給自己的成長改變,才讓面試官覺得你有所改善作為。

 

若有轉職需求,歡迎上傳履歷,顧問將主動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