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條款?和NDA保密條款哪裡不一樣?
保密條款
保密條款是雇主在正式僱用勞工時,與勞工簽訂的一種合約。
要求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洩漏因為工作知道的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敏感資訊等,且保密義務於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
不過要注意的是,保密條款要生效,需要符合以下前提:「內容不違反現有法規,如勞基法、營業秘密法等。」所以涉及違反現行法規的保密條款都是無效的。
營業秘密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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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有秘密性
- 資訊有經濟價值
- 雇主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門禁管理、訪客管理、保密條款、員工教育訓練、資料管理措施,都是保密措施。
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 (一般最長可達2年),利用公司機密或商業機密,轉投競爭對手或從事類似領域的工作。
而有些公司會把薪資包含在營業秘密內。
需符合勞基法第九條之一的 4 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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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什麼才是對勞工合理的補償?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有對合理補償作規範:「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說,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 %,且必須是「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如果有簽約但沒有滿足 4 個要件呢?
4 個要件有一個沒有滿足就無效,尤其是對勞工沒有合理補償就一律無效。
另外,競業條款期限最長只有 2 年,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也都要有合理規範。
例如,不能規定員工「永遠不能在全世界做相關工作」。
如果離職時沒有簽競業條款,但到職時有簽保密條款,這樣我的薪資還要保密嗎?
如果離職時沒有簽競業條款,但在到職時簽署了保密條款,你的薪資等個人隱私資訊通常不會受保密條款約束。因為保密條款主要針對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敏感信息,例如營業秘密、技術資訊等。
通常保密條款會明確規定需要保密的資訊內容,除非特別規定或涉及公司的薪酬結構與經營計畫,否則薪資一般而言並不視為公司的商業機密。
不過具體情況還是要依保密條款的具體內容為準。
建議你仔細閱讀保密條款的內容,或諮詢公司的人資部門、法務部門以獲取確切的解釋。
不過,現在在大多數公司,尤其在科技業,核薪時都會需要前一份工作的薪資資訊。
除非人選真的非常資深且高階,否則想用NDA作為不提供薪資的理由會站不住腳,因為會提供競業補償的公司真的沒有那麼多。
通常公司需要前一份工作的薪水的理由如下:
- 參考求職者前一份工作的薪水,確認公司提供合理且有市場競爭力的薪資。
- 了解市場薪資資訊,同時避免新員工與現有員工的薪資不公平的情況。
- 期待薪資與市場行情差異太大,需要用前一份工作的薪資資訊來評估求職者的價值。
如果你真的確定你簽的NDA有包含薪資資訊,前公司也有付給你合理的競業補償,這樣回答吧:
「因為之前的公司有NDA,所以無法提供具體數字。不過我們這個職位的薪資是在五萬至六萬元之間,而我績效不錯,所以薪資會落在高點。另外,我也想利用這個機會了解公司的薪資結構,通常和我類似資歷的人可以核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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